指使他人作偽證張某某因妨害作證罪被判刑
時間:2020-11-17 15:52:50來源:崇左新聞網-左江日報
寧明訊 近日,由寧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某涉嫌妨害作證罪一案,寧明縣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證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9年10月21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得知其丈夫李甲等人毆打朱某某致傷住院。次日凌晨1時許,張某某與李甲見面后,二人商量如何逃避毆打朱某某致傷的罪行。于是張某某使用李甲的手機創建微信群,將一起參與毆打朱某某的張某甲、黃某某、李乙、梁某某拉入微信群內,通過微信語音方式囑咐上述微信群內的四人到派出所投案后統一口徑稱朱某某是因自己騎電動車翻車受傷住院的,并非上述幾人毆打所致。張某甲、黃某某、李乙、梁某某聽從張某某的指使后,到派出所投案,一致稱朱某某是發生車禍受傷住院。
承辦檢察官審查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明知其丈夫李甲等人毆打朱某某致傷住院的事發經過,但為幫助丈夫逃避罪行而指使他人作偽證,隱瞞事實真相,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寬處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梁艷麗)
編輯:陸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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